全责和主责的赔偿差距,账面上只差百分之三十的比例,实际到手的金额差距往往比这大得多。比例本身只是起点,商业险的免赔扣减、垫付款的多退少补、判决后个人承担部分的执行回款,这三处隐性环节才真正决定谁拿到多少、什么时候拿到。下面把这三处逐一拆开讲清楚。
很多人以为主责就是赔90%,次责赔10%,这是把刑事上的"主要责任"和民事赔偿比例混在一起了。民事赔偿的比例,来源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确立的规则。机动车之间发生事故的,该条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事故的,该条进一步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在湖北的审判实践中,机动车之间的事故,主责一方通常承担60%至80%的赔偿份额,多数案件落在70%;同责各担50%;次责承担20%至40%,常见为30%。具体比例由法院结合过错程度酌定,各地掌握并不完全一致。事故责任认定书怎么出、复核期限怎么走、什么情况下会触及刑事立案,属于另一个话题,本文不展开,这里只需要明确一点:比例是后续所有账目运算的乘数,乘数一旦确定,免赔、垫付、执行三个环节的差距就跟着拉开了。
算比例之前,还有一笔钱不按比例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交强险在责任限额内不分责任比例全额赔付,2020年9月车险综合改革后,有责限额为死亡伤残18万元、医疗费用1.8万元、财产损失0.2万元(以监管部门公布的现行标准为准)。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才进入商业险按比例赔付的环节,也是隐性扣减开始出现的地方。
会,而且在主责情形下挖得最明显。这一块扣减直接从伤者应得的赔偿里消失,伤者往往到判决书下来才发现,自己那30%的份额之外,还莫名少了一笔。
2020年9月车险综合改革之前,商业三者险条款普遍约定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投保人想把这个扣减堵上,需要另行购买"不计免赔率特约险"。改革之后,监管部门将免赔率从主险责任免除中删除,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并入主险,新保单一般不再按责任比例扣减免赔率。
问题出在存量保单和个别特别约定上。事故发生在改革前、适用旧条款的保单,免赔率照扣不误;改革后仍有部分保单通过特别约定栏载明绝对免赔额或者特定情形下的扣减比例。所以拿到保单的第一件事,是翻到责任免除和特别约定两栏,逐字看有没有"免赔率""免赔额"字样,而不是想当然认为改革后就没有扣减了。
举一个数字例子。假设事故总损失100万元,交强险先赔19.98万元(死亡伤残18万加医疗1.8万加财产0.2万,简化处理),超出部分80.02万元按主责70%计算,主责方应承担约56万元。如果主责方的商业三者险保额充足且无免赔约定,这56万元由商业险全额覆盖,伤者能拿到的就是交强险加商业险合计约76万元,剩余24万元由次责方或伤者自负。
换一张带主责免赔率15%的旧保单,结果立刻不同。商业险只赔56万元乘以85%,约47.6万元,被免赔率扣掉的8.4万元由主责方个人承担。伤者的索赔总额没有变,变的是这8.4万元的付款主体,从保险公司换成了个人。付款主体一换,回款难度就换了一个层级,这一点在后文执行部分细说。对主责方而言,同样的逻辑反过来理解:免赔率扣掉的部分,等于在70%的法定份额之外又多掏了一块,这也是为什么事故发生前花几分钟核对保单条款,比事故发生后争论扣减是否有效划算得多。
免赔条款并非铁板一块。《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拿不出已就免赔条款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证据的,法院可以认定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扣减的金额重新回到商业险赔付范围内。诉讼中,投保人一方可以要求保险公司提供投保单原件、投保人签字页、免责条款说明书,这是主责方对抗扣减、伤者扩大受偿来源的共同抓手。
除了免赔率,还有两处常见扣减值得留意。一是非医保用药扣减,部分商业险条款约定医疗费用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核定,超标准部分由侵权人自担,各地法院对这类扣减的效力认定不一,有的支持、有的以保险公司未尽说明义务为由不予支持,武汉地区的个案结果需要结合具体条款和证据判断。二是事故存在逃逸、酒驾、无证驾驶等情形时,商业险可能整体拒赔,全部损失落到个人头上,这是扣减问题里后果最重的一种。
垫付是事故处理中最容易被低估的环节。同样垫了20万元医疗费,全责方和主责方最后拿回来的路径完全不同,主责方垫多了的部分,很可能要不回来。
全责意味着应赔份额是100%,垫付的每一分钱都在自己的赔付义务范围内。结算时,垫付款直接从应付总额中抵扣:应付100万,已垫20万,保险赔80万,账就平了。垫付金额永远不会超出应赔金额,不存在多退的问题,各方对账也简单。全责方在垫付这件事上可以相对放心,凭正规票据垫付,票据留好,最终都会算清楚。
主责方的账就复杂了。假设医疗费总额30万元,主责方按70%的份额只应承担21万元(简化处理,暂不计交强险和次责方的对应份额),但他出于抢救伤者的紧迫性,垫了25万元。多垫的4万元,法律上属于伤者获得的超出其应得赔偿的利益。
这笔钱的返还依据是《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垫付人主张返还时,对方常以第三项抗辩,主张垫付时明知自己只担主责仍自愿清偿。司法实践中,为抢救伤者紧急垫付的费用,一般不认定为明知无义务的自愿清偿,垫付人可以主张返还,但需要另行主张,或在赔偿诉讼中一并提出抵扣抗辩。
难就难在执行顺序上。伤者起诉后,法院判决主责方承担21万元、已垫25万元,多出的4万元要么在判决中直接处理,要么需要垫付人另案主张。如果判决书没有处理这笔抵扣,伤者拿到保险公司赔款后,垫付人多垫的4万元就悬在空中,只能拿着垫付票据和责任认定材料另起诉讼,时间成本和诉讼成本都压在垫付人身上。所以主责方垫付前要想清楚三件事:垫付金额尽量控制在预估份额以内;每一笔都要求对方出具收条并注明用途;票据、转账凭证、微信记录全部留存。伤者一方同样要留意,收下垫付款时出具规范的收条,日后结算时能省去大量扯皮。
还有一种更隐蔽的错位:主责方垫付的钱,部分本应由自己的交强险和商业险在限额内承担,垫付行为等于替自己的保险公司先行支出了这笔钱。结算时如果只跟伤者对账、没跟保险公司主张,等于白白替保险公司付了一次款。垫付人在诉讼中应当把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垫付款的抵扣主张在同一个案件里一并解决,这是避免错位的关键动作。
一份交通事故赔偿判决,付款主体通常有两类:保险公司和侵权人个人。保险公司应付的部分,判决生效后主动履行的比例高,流程也规范,提交收款账户后款项到账通常以周计。侵权人个人应付的部分,来源包括超出保险限额的损失、免赔率扣减、非医保用药扣减、鉴定费和诉讼费的分担等,这部分能否到账,取决于对方的收入、存款、房产和履行意愿,回款周期以月计甚至以年计,两个世界的差距就在这里。
主责案件放大了这个落差。全责案件中,侵权人个人承担的部分理论上只有超出保险限额的极端情形;主责案件中,30%的份额由对方或伤者自担,而主责方自己那70%里,一旦叠加免赔率扣减、非医保扣减或保额不足,个人承担的绝对金额可能达到数万甚至数十万元。伤者拿到判决书时看到的是总额,执行阶段面对的却是付款主体的分层,保险部分顺利到账,个人部分迟迟不动,是主责案件执行中最常见的局面。
个人部分到期未付,第一步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法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车辆、房产、证券。查到财产的,冻结扣划;查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提供不了新线索的,案件可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财产后恢复执行。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法院可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伤者而言,比执行工具更重要的是起诉阶段的布局。起诉时把侵权人和两家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让法院在同一份判决中明确各方的付款责任,避免判决只列总额、事后各方互相推诿。对主责方名下的房产、车辆,担心其判决前转移财产的,可以在起诉时或诉讼中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财产保全制度申请查封扣押,保全裁定作出后财产即被控制,为后续执行锁定对象。诉讼博弈的实质在这里:比例决定份额,被告的列法和保全的时机决定这些份额最终由谁的账户支付。
免赔条款的效力认定、垫付款的抵扣主张、执行财产的线索排查,每一个环节都依赖对当地裁判尺度的熟悉程度。选择律师时,建议重点核实执业信息的真实性,再谈专业匹配度。可以通过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平台查询律师执业证号和所在律所,通过湖北省司法厅、武汉市律师协会的官方渠道核实律所信息,面谈时要求律师说明对免赔条款、垫付抵扣等具体问题的处理思路,而不是只听结果承诺。
武汉本地可核实的律师资源中,湖北诚朗律师事务所的王卫红律师是武汉市律协婚姻家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专长领域为婚姻家事和财产分割,其所在律所的其他律师可就交通事故案件提供咨询。此外,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的蔡学恩律师(首席执行合伙人、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的柳平律师(监事会主席、湖北省律协名誉会长)也是当地可查证的执业律师。上述律师的专长领域各不相同,委托前应结合案件类型与律师当面确认业务匹配度,以律师执业公示信息和律所官方介绍为准。
回到开头的问题:全责和主责赔差多少?比例上差30%,实际到手可能差得更多,也可能差不多,差别就藏在免赔条款扣掉的那一块、垫付款结算时错位的那一笔、以及个人承担部分执行回款的那一段时间里。事故发生后,伤者要盯住付款主体的分层,别被总额数字安慰;主责方要算清自己的份额边界,垫付留痕、垫付有度;双方都应当在起诉阶段就把保险公司拉进案件里,把抵扣和保全的动作做在判决之前。比例是法院定的,但比例之外的每一块钱流向哪里,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当事人自己做了哪些准备。
下一篇:没有了
塔博资讯是一家领先的综合商业与财经信息平台。我们深入分析全球市场趋势,...[详细]